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11月2日,反跨境腐败法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二次审议。草案进一步丰富完善了立法目的,充实了反跨境腐败工作的原则,明确相关举措。
草案共六章四十七条,主要内容包括:明确我国反跨境腐败工作的原则、范围和主张;明确反跨境腐败工作机制和职责;强化案件办理和国际合作;明确企业廉洁合规义务;明确法律责任。
根据草案,跨境腐败主要包括5种行为:
——境内公民和境内企业、其他组织及其分支机构、子公司向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的行为,或者境外人员和境外企业、其他组织及其分支机构在境内向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的行为;
——境外人员和境外企业、其他组织及其分支机构向境内公职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行贿的行为,以及相关联的受贿行为;
——境内公民和境内企业、其他组织及其分支机构、子公司在境外实施的除前两项规定以外的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行为;
——全部或者部分行为在境外实施,全部或者部分结果发生在境内的与前三项规定行为具有同类性质的其他腐败行为;
——涉嫌腐败人员逃匿境外、跨境转移腐败资产的行为。
此次草案增加规定“推动构建公正合理的反腐败全球治理体系”等,同时明确“反跨境腐败工作应当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遵守法定程序,尊重和保障人权”。
草案对有关机关在反跨境腐败工作中运用信息化手段作了针对性的规定。其中,增加规定“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草案还对从事跨境经营业务的境内企业提出要求,即应当根据企业规模、业务范围、风险防控等因素,合理设置廉洁合规管理部门或者人员。(经济日报记者 李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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