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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尽快出台监管公司债发行的规章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7年04月09日 07:54
周到
    2007年第一批企业债券发行规模为992亿元。获得2007年第一批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的95家企业中,70家为《公司法》所称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另有2个发行规模为有关中小企业集合获得。这72位发行人合计获准发行公司债券669亿元。其中,12家上市公司合计获准发行公司债券170亿元。

    把公司债券包括在企业债券的做法,仍值得注意。《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五条称:“本条例所称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称:“本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由国务院发布,属于行政法规。《公司法》、《证券法》中均无企业债券的概念。因而,把企业债券包括在公司债券内或认为公司债券是企业债券的一种,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其直接后果是,模糊了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在发行环节上的根本区别。而当前的债券管理体制,恰恰是把公司债券包括在企业债券中的。如,2007年第一批企业债券的992亿元发行额度,就是通过国务院发改委《关于下达2007年第一批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及发行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下达的。

    按现行规定,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的发行分别采取核准制和审批制。股票发行的核准程序是公开的;但我们并未公开过公司债券的核准程序。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则规定:“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批”。因此,企业债券发行走的是行政审批的程序。

    在实践操作中,官方并不否认对公司债券的发行存在批准行政审批的情形。如,《关于下达2007年第一批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及发行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附件五《担保函内容与格式》,要求担保函有“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本期债券利率、期限、还本付息方式等发生变更时,不需另行经过担保人同意”等行文。实际上,无论是企业债券还是公司债券发行,目前依旧由政府批准额度,由企业和公司排排坐,吃果果。此外,《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企业债券的转让,应当在经批准的可以进行债券交易的场所进行”的规定,但未列出上市条件。

    从贯彻落实《证券法》、《公司法》的要求看,我们应尽快出台监管公司债券发行的部门规章。《证券法》、《公司法》对证券发行等有原则规定。因而,我们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规章,具体规范股票发行行为,但我们依旧没有关于公司债券发行的配套规章。这就难以深入贯彻执行法律精神,难以全面实行“三公”原则。并且,一旦有公司违规骗取公司债券发行资格,政府也将因为行政审批行为而承担不必要的监管风险。

    加快发展公司债券市场,有利于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完善。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的证券发行最早实行的都是额度制。但股票发行早已摒弃额度制。这就进一步造成债券市场与股票市场之间的失衡。从2007年第一批企业债券发行992亿元的分配看,公司债券的发行量已经大于企业债券。因此,企业债券发行是否继续实行额度制,并不影响大局。而公司债券发行冲破额度管理的藩篱,则是债券市场与股票市场均衡发展的重要前提。
 
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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