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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7年05月18日 06:5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期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以下简称保障基金)是在期货公司严重违法违规或者风险控制不力等导致保证金出现缺口,可能严重危及社会稳定和期货市场安全时,补偿投资者保证金损失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期货交易活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投资者投资决策自主、投资风险自担的原则。

    投资者在期货投资活动中因期货市场波动或者投资品种价值本身发生变化所导致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第四条保障基金按照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的原则筹集。

    第五条保障基金由中国证监会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第六条保障基金的管理和运用遵循公开、合理、有效的原则。

    第七条保障基金的使用遵循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和公平救助原则,实行比例补偿。

    第二章  保障基金的筹集

    第八条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以保障基金名义设立资金专用账户,专户存储保障基金。

    第九条保障基金的启动资金由期货交易所从其积累的风险准备金中按照截至2006年12月31日风险准备金账户总额的百分之十五缴纳形成。

    保障基金的后续资金来源包括:

    (一)期货交易所按其向期货公司会员收取的交易手续费的百分之三缴纳;

    (二)期货公司从其收取的交易手续费中按照代理交易额的千万分之五至十的比例缴纳;

    (三)保障基金管理机构追偿或者接受的其他合法财产。

    对于因财务状况恶化、风险控制不力等存在较高风险的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较高比例缴纳保障基金,各期货公司的具体缴纳比例由中国证监会根据期货公司风险状况确定。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缴纳的保障基金在其营业成本中列支。

    第十条期货交易所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将应当缴纳的启动资金划入保障基金专户。

    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应当按季度缴纳后续资金。期货交易所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缴纳前一季度应当缴纳的保障基金,并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确定的比例代扣代缴期货公司应当缴纳的保障基金。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财政部批准,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可以暂停缴纳保障基金:

    (一)保障基金总额达到8亿元人民币;

    (二)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遭受重大突发市场风险或者不可抗力。

    保障基金的规模、缴纳比例和缴纳方式,由中国证监会根据期货市场发展状况、市场风险水平等情况调整确定。

    第十二条鼓励保障基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基金可以接受社会捐赠和其他合法财产。

    保障基金产生的利息以及运用所产生的各种收益等孳息归属保障基金。
 
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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