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商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修正案
2007年08月02日 14:03
来源:期货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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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交易所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玉米、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标准仓单的生成、流通、注销等业务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章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玉米标准仓单的生成
第四章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标准仓单的生成
第二十七条标准仓单生成包括交割预报、商品入库、验收、指定交割仓库签发及交易所注册等环节。
第二十八条货主向指定交割仓库发货前,必须到交易所办理交割预报,填写《交割预报表》,交易所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按“择优分配、统筹安排”的原则安排指定交割仓库。货主须向交易所安排的指定交割仓库发货。未办理交割预报入库的商品不能用于交割。
第二十九条会员办理交割预报时,必须按20元/吨向交易所缴纳交割预报定金。
第三十条交割预报自办理之日起有效,有效期为40天。在有效期内按交割预报执行的,交割预报定金在商品入库后予以返还;部分执行的,按实际到货量返还;未按预报执行的,交割预报定金不予返还。
第三十一条已经交割过的商品如在原指定交割仓库继续进行交割,不需办理交割预报。
第三十二条办理完交割预报的货主在发货前,须将车号、品种、数量、到货时间等通知指定交割仓库,指定交割仓库凭《交割预报表》合理安排接收商品入库。
第三十三条货物入库过程中,发现包装不符合《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规定的,交割仓库应拒收并及时通知货主。
第三十四条交割商品入库后,会员凭指定交割仓库及交易所确认的《交割预报表》到交易所返还交割预报定金。
第三十五条货主如未按交易所安排的指定交割仓库发货,必须到交易所重新办理交割预报,同时该批商品必须倒运到交易所新安排的指定交割仓库进行交割,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出现的后果由货主承担。
第三十六条 商品收发重量以指定交割仓库检重为准。商品入库、出库,货主应到库监收监发。货主不到库监收监发的,则认定货主对指定交割仓库所收所发的实物数量、质量没有异议。
第三十七条货主应委托交易所指定的质检机构对入库商品进行质量检验,检验项目按《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规定的标准进行。
第三十八条线型低密度聚乙烯的质量检验应以同一厂家、同一牌号进行组批,每批300吨,超过300吨的应分若干批检验,不足300吨的按一批检验。
第三十九条交易所推荐境内厂家生产的推荐牌号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货主能够提供符合大连商品交易所线型低密度聚乙烯交割质量标准的生产厂家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原件和《质量承诺书》原件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材料的,经指定交割仓库审核同意后,可免于质量检验。
产品质量证明应载有生产厂家、牌号、批号、签证日期、质量测试项目、质量测试结果和质量检验结论等信息。
第四十条交易所推荐境外厂家生产的推荐牌号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货主能够提供符合大连商品交易所线型低密度聚乙烯交割质量标准的商检证书原件和货运单据、《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者《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原产地证明书》、《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材料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入库单位公章的,经指定交割仓库审核同意后,可免于质量检验。
第四十一条交易所指定质检机构完成入库商品质量检验后,应出具商品检验报告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并将正本提交货主,向交易所和指定交割仓库分别提交副本一份。
第四十二条指定交割仓库应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对入库商品的厂家、牌号、质量、包装及相关材料和凭证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制《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检验证明》报交易所。
第四十三条交易所收到完整的报送材料后,由指定交割仓库向会员或客户开具《标准仓单注册申请表》。
第四十四条境内生产的线型低密度聚乙烯申请注册标准仓单的,申请注册日期距商品日期不得超过180(含180)个自然日。
境外生产的线型低密度聚乙烯申请注册标准仓单的,申请注册日期距商品《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日期(或者《进境货物备案清单》进境日期)不得超过180(含180)个自然日。
第四十五条《标准仓单注册申请表》上需注明会员号、客户码、交割品种、申请数量、需加盖指定交割仓库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仓库经办人签章、客户章(签字),同时注明开具日期及指定交割仓库仓储费用付止日。
第四十六条会员或客户与指定交割仓库结清有关费用后,领取《标准仓单注册申请表》。会员或客户凭指定交割仓库开具的《标准仓单注册申请表》到交易所办理标准仓单注册手续。
第四十七条标准仓单自交易所注册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标准仓单相应的期货商品转为现货后,如需再次生成标准仓单,必须按期货合约标准重新检验,并按第三章或者第四章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第六十一条所有的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玉米、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标准仓单在每年的3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之前必须进行标准仓单注销。[2008年起,玉米标准仓单适用本条]
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当货主与指定交割仓库就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玉米交割商品的检验结果发生争议时,由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交割质量争议的检验机构为交易所所在地的技术监督局下属的检测机构。
当货主与指定交割仓库就线型低密度聚乙烯的检验结果发生争议时,可在接到商品检验报告或者《提货通知单》开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提出复检申请,由交易所在指定质量检验机构中选取复检机构,复检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则视为对所交割商品质量无异议。
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三条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玉米复检费用由提出争议者先行垫付。复检结果与指定交割仓库的检验结果相符,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和损失由提出争议者负担;复检结果与指定交割仓库的检验结果不相符,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和损失由指定交割仓库负担。
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入库时的复检费用由提出争议者负担。出库时的复检费用由提货方先行垫付,复检结果与大连商品交易所线型低密度聚乙烯交割质量标准相符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提货方负担;不相符的,该费用由指定交割仓库负担。
注:变色部分为新增内容,单划线部分为删除内容,“……”(省略号)的含义为该条款未修改的其他内容;出现条款增删的,其他条款顺序依次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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