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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管理条例》颁布 期货公司自营热望落空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7年03月20日 09:40
钟文倩
    3月16日,历经数番修订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下称“《条例》”)正式公布。与市场预期显著不同的是,《条例》完全删除了允许期货公司从事自营业务的相关内容:其中第十七条规定,“期货公司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期货自营业务”;而第七十条关于从事或者变相从事自营业务受到的处罚是:“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期货业务许可证”。

    长期以来,单一的经纪业务使得期货公司的经营业绩几乎完全依赖于成交量。而当市况清淡时,期货公司常通过降低手续费进行恶性竞争,引发大面积亏损,2005年行业亏损面就达到85%左右。

    为了改变这一窘况,许多期货公司疾呼监管层放开包括自营在内的新业务。此番《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修订无疑是一个通过法律程序来扩大经营范围的绝佳机会。

    然而,最终的结果还是令期货公司始料不及。

    “我们本来期望最大的是自营业务等能够放开,但这个近在咫尺的合法化离我们又远了。”一业内人士颇感失望地说道。

    但实际上,期货公司变相的自营业务一直存在,目前很多期货公司麾下都成立了从事自营和代客理财业务的投资公司,这些公司通过同一东家的期货公司参与期货交易。

    “我们只是希望这些做法能够合法化、阳光化而已。”上述人士称。

    不过,也有期货公司对监管层的最后修订表示理解。“监管层之所以这么做,主要是基于循序渐进的监管思路,不让期货公司重蹈前几年证券公司的覆辙,这样更加有利于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浙江南华期货总经理罗旭峰称。

    对此,另一不愿透露姓名的期货业资深人士也表示认同。其认为,尽管现在在新条例中并未将自营业务列入期货公司的法定经营范围,但随着市场的逐步放开,证期合作程度的深入,等到条件成熟,自营业务自然就会被允许。

    “从台湾经验来看,具有综合类资格的券商可以进行自营业务,而且期货公司的自营业务和券商的自营业务通常是合在一起的。按照这一路径,或许期货公司自营业务的口子会在未来国内的创新类券商身上被打开。”上述人士称。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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