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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烧毁却得不到理赔 车主较劲条款获赔3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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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01日 13:49
投保车辆被烧毁却得不到理赔,车主较劲保险免责条款,将保险公司告上鼓楼区法院。昨天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车主的诉讼请求获得支持,获赔30万。
2005年6月24日,南京某旅游客运公司将其所有的一辆金龙大客车,向大众保险公司南京分公司办理了投保手续,双方签订了保险合同。投保人为车辆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其中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为48万元,保险期限从2005年8月31日零时起至2006年8月30日24时止。合同签订之日,某旅游客运公司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13135.97元。
今年2月13日,驾驶员章某驾驶这辆金龙大客车执行运营任务,当车辆行驶至京福高速公路德州市德城区段19公里处时,不慎撞向前方车辆的后部,此事故经当地交管部门认定,驾驶员章某负全部责任。事发后,旅游客运公司即向保险公司通报了情况,保险公司业务员赶至现场进行了调查。之后,双方因理赔事宜发生矛盾,保险公司认为车辆起火原因不明,按合同约定应予免责,损失应自行承担。
案件审理中,原、被告就车辆起火的原因、起火时间及保险格式合同的告知说明义务等,展开了激烈的争论。由于对理赔存在较大分歧,导致法庭调解失败。
法院审理认为:根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免责条款,保险人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否则,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据此,虽然某旅游客运公司在投保单上加盖了公章,但并不代表保险公司已履行了“明确说明”的义务,其要求免责的理由不能成立。
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判决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保险金300420元。
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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