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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实施新养老保险 条例修改体现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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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09日 09:59
市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前不久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新养老保险条例开始实施。新养老保险条例相关问题成为我市12333劳动保障热线咨询的热点,为什么将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由13%提高到18%?为什么要降低缴费基数下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参保人较为关心的问题进行了解答。
条例修改体现七大变化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和我市实际情况,此次养老保险条例主要有七个方面的修改:一是将本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雇员、临聘人员纳入参保范围;二是降低非深圳户籍员工养老保险基数的下限;三是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比例由原来的13%提高到18%,其中员工个人缴费部分由原来的8%提高到10%。员工个人缴费部分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企业缴费部分全部计入基本养老保险共济基金;四是调整了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强化了参保缴费的激励机制;五是设置五年过渡期,实现新老制度的平稳过渡;六是增加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内容;七是建立了非深圳户籍员工一次性养老补贴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提高
此次条例修改提高了缴费比例,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由原来的13%提高到18%,其中员工个人缴费部分由5%提高到8%,企业缴费部分由8%提高到10%。为什么要提高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这是因为养老保险要遵循“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这样养老保险制度才能长期、持续、健康地发展,一旦基金出现较大缺口,养老制度将难以为继,损害的将是全体参保人员的利益。
非深户籍员工按实际工资缴费
新政策降低了非深圳户籍员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非深圳户籍员工按实际工资缴费。据了解,2001年2月以来,我市非深圳户籍员工的最低缴费基数定为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以2005年为例,当时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661元,相应的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1597元。但实际上我市多数劳务工的实际收入达不到这一标准,尤其是宝安、龙岗两区的劳务工,每月工资多在1000元上下。一部分劳务工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无法进入养老保险体系。为此,新条例调整了非深圳户籍员工缴费基数的下限,非深圳户籍员工按实际工资缴费,但不得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降低了非深圳户籍员工的缴费门槛,确保劳务工有能力参加养老保险。
来源:深圳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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