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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瞒病史!被判退保金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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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10日 09:53
彭信琼
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因手术获赔的8万元得而复失
王女士做良性脑肿瘤手术后,保险公司赔偿其8万元,但事后保险公司发现她在合同中隐瞒了以前的病史,记者昨天获悉,王女士的8万元保险金得而复失。
去年1月,王女士因病在天坛医院做了良性脑肿瘤开颅手术。由于她曾在2002年12月向北京平安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康乃馨保险,保险公司经调查后赔偿王女士8万元。然而保险公司随后发现,王女士曾先后于1990年、1994年两次住进宣武医院接受开颅手术,而上述情况王女士在投保时均未向保险公司告知。因此,保险公司将王女士告上法院。日前,市一中院终审判决王女士退还保险公司保险金8万元。
王女士辩称,投保时曾向为其办理投保事宜的该公司业务员杨某告知以往病史,但是杨某告诉她以前住院做过手术现在也可以投保。而且,杨某未向其说明投保书的具体内容,有关健康状况的调查内容她也没看到,全是杨某代她选的。此外,王女士还认为1990年、1994年两次患病住院时年纪尚小,父母没有告诉她究竟得了什么病,所以她不存在故意欺骗保险公司的情形。
一中院法官认为,此案争议焦点在于王女士是否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法院注意到,保险公司所提交的投保书由单页纸正反两面印刷后中间对折,在此种情况下王女士提出“只看到了投保书第一页和最后一页”不具有说服力。就王女士提出的1990年、1994年两次患病住院时年纪尚小,父母向其隐瞒病情,故不知道所患具体病症的辩解,法院认为,以王女士当时的年龄、知识水平与判断能力来看,足以分辨、记忆自己曾住院接受手术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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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不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来源:华夏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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