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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失业保险金计发标准调整 符合国际上的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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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14日 09:03
吴刚
记者13日获悉,江西省人民政府决定,即日起对失业保险金的计发标准适当进行调整,由原按照当地最低工资75%计发的具体化标准调整为按低于最低工资高于最低保障确定。
据悉,目前江西实施的《江西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是2000年以省政府令形式下发的,其中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明确为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计发。
记者了解到,国家有关通知要求各地“合理确定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拉开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距离,分清层次,相互衔接,形成合理配套的标准体系”。为此,省政府决定对《江西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有关条款作出修改,原标准调整为“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确定。”同时,删除有关“地区行政公署”的表述,调整后的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有关专家称,目前江西的最低工资标准划分为:一类区域360元,二类区域330元、三类区域300元、四类区域270元。南昌市区为一类区域,按原标准,失业保险金为270元。而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计发标准将更具灵活性,同时也符合国际上失业保险金的计发与最低工资水平脱钩的惯例。
来源:大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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