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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费超四千: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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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01日 14:01
昨天,从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杭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已于近日正式实施。杭州市各类企业(参加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除外)、自收自支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
《办法》规定,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①用人单位缴纳的职工生育保险费;②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③职工生育保险费滞纳金;④依法纳入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市区和县(市)分别统筹,萧山区和余杭区维持不变。
职工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
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用于:①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②女职工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③职工实行计划生育的手术费用;④国家规定的与职工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包括:①生育津贴;②生育医疗费用;③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女职工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产假期限内享受生育津贴(即产假工资)。生育津贴按照产假期限和女职工生育时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发;女职工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以女职工生产或流产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低于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高于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
计发生育津贴的产假期限是:①妊娠7个月以上(含7个月)生产或早产的,按3个月计发;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助娩产手术的,增加0.5个月;多胞胎生产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0.5个月。②妊娠3个月以上(含3个月)、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按1.7个月计发。③妊娠不满3个月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按1个月计发。
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发生的生育医疗费(包括产前检查费、产前筛查费、接生费、药费、手术费、住院费、产后访视费、治疗费等),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支付标准支付。
女职工的生育医疗费超过支付标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开支范围的,4000元(含)以下的费用,由个人支付,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给予补贴;4000元以上的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职工实施计划生育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包括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术、流产术(含药物流产)、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等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支付标准支付。
用人单位应在职工产后或手术后6个月内为职工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申报手续。
来源:今日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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