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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审计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管应至少3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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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04日 22:04
毛晓梅
为了加强对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规范保险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客观评价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内的经济责任和经营绩效,保监会根据我国保险法和《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起草了《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
4日,保监会网站全文公布了这个《办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草案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中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对董事及高管人员任期内阶段性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期中审计实行周期制,前后两次期中审计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3年。
《办法》草案亦规定,要建立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董事及高管人员因任期届满或者调动、辞职、免职、被责令予以撤换、退休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的,保险公司应当在其离任后及时实施离任审计。
保险公司实施期中审计和离任审计,对董事及总公司高管人员这个层面的,应委托具备保监会规定资质条件的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对分支机构高管人员这个层面的,应采取分级负责、下审一级的原则,并可通过其内部审计部门进行。
对于国有独资性质的公司,《办法》草案还特别规定,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监事会是其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管理部门,对国有独资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的审计事项还必须包括四个内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任期内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经营活动中有无因违反内控制度和决策程序的行为或者渎职行为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情况;有无违反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廉政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的问题。
《办法》草案明确了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监督检查的程序及相关法律责任问题。据悉,对于保险公司报送虚假审计报告或相关材料的,保监会将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据悉,保险控股公司、保险集团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同样适用该《办法》。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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