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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代签名要求退保 保险公司竟讨价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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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06日 11:41
田 明
周先生去年为儿子投保了某公司的分红型终身寿险,已缴保费2万余元。在投保时,周先生的儿子因服兵役不在身边,保险代理人表示可由周先生代签保险合同。最近,周先生从相关渠道获得了一些保险的常识,得知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上被保险人一栏需要被保险人本人签名,代签名的保险合同无效。周先生随即找到保险公司交涉。
接待周先生的保险公司相关人员表示,代签名的保险合同按理是无效的,公司可以办理退保,但周先生只能拿到14000余元。周先生对于这样的处理结果很不满意,明确表示当初是代理人授意其代签名,代理人也没有告知这样的合同无效,保险公司存在过错,如果退保应该全额退还所缴保费。几经交涉商谈,该保险公司陈姓负责人给了周先生这样的退保方案:周先生承担40%的损失,当周先生表示还是不能接受时,保险公司又提出承担30%,或者让周先生“开个价”。周先生深感诧异,难道退保的金额可以讨价还价,对于客户不知情下的代签名行为,保险公司正规的处理方式究竟是什么?
上海自11月1日起实施“新型寿险产品销售的服务承诺”,对于投资型保险凡是出现代理人销售过程中的不如实告知等不诚信行为,客户可要求保险公司全额退保。如周先生所遇的情况,确属代理人没有告知后果,反而授意投保人代签名系无效合同,保险公司理应遵照“服务承诺”给予全额退保。但由于周先生的保险是去年购买的,“服务承诺”还不能对老保单产生效力。
本刊记者致电中国人寿和太平洋人寿的客服电话,询问公司对于因代签名而无效的保单的处理办法。两家公司的答复基本一致:如果客户希望继续拥有该保险,可以在没有发生理赔请求的前提下,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时来公司办理重签手续,保单将生效;或者公司退还之前所缴保费,客户重新投保。
业内专家指出,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确实有一些公司因为种种原因不让代签名的客户继续或重新投保该险种,而要求给客户办理退保,而由于客户不一定能提供投保时代理人误导的证据,是否能全额退保就成为纠纷。从保险公司的层面看,和客户就退保金额讨价还价确实是不合规定的,也有损保险公司的形象。从客户的角度看,在投保时要多向代理人询问,避免代签名等类似情况,同时要充分利用现行的“服务承诺”,在投保环节上弄清楚自己的权利义务,避免日后可能产生的纠纷。
来源:解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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