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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度双重困境 社保基金安全与增值:何去何从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6年12月18日 07:04
刘彦

    从世界范围内来看,更是如此。

    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很长一段时间内,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一直是统一集中的,由国家管理。

    美国1935年后实施社会保障制度,就一直把基本退休基金掌握在联邦政府手里,为安全起见,颁布法律只准用这笔基金中可动用的部分购买国家债券,其余资金全部存入银行生息,不允许做其他渠道的投放。

    然而二战以后,尤其20世纪70年代以后,一则实施社会保险的国家人口开始老龄化,再则,经济下滑之势多年不见好转,越来越多的国家改变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仅由国家管理的格局,改而由代表不同投保人群的基金会管理并有计划地向市场投资。

    日本把国民年金和厚生年金的基金,即一般公民和私营企业员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交由大藏省资金运用部掌管,严格控制投放;但其余的年金基金,即国家公务员年金基金、地方公务员年金基金、农林渔团体年金基金、私立学员工年金基金等,一律交由这些年金的基金会管理,任其自主投放。

    智利又进了一步,由民营机构分别对掌握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进行投放,不仅用以购买国家债券,而且扩展到购买公私企业债券和股票,进行抵押贷款,海外投资等等,且也取得丰厚的回报。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龙翼飞,曾经在给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次法制讲座上建议,我国“应当通过立法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投资机制”,“如在规范金融秩序的条件下,严格规定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方向和各项投资比例的上限,强化投资监管措施,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与增值。”

    西方各国为了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并更好地支持资本市场的发展,纷纷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结构和运营管理采取新的措施。

    德国原来是利用保险法律对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约束的,但从1998年4月1日开始改由投资公司进行调整。德国法律规定:养老保险基金可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为20%左右,具体比例由各个养老保险基金计划灵活掌握;可投资于房地产的上限为30%;可投资于流动资金的上限为49%。

    目前,德国养老保险基金的资产总额目前已达到3000亿美元,其投资结构的实际状况是:投资于债券占75%,投资于房地产占13%,投资于股票占9%,投资于现金储蓄占3%。英国、瑞士、法国、美国、意大利、日本、智利等国家也都以立法形式规定了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比例的法定上限。

    有学者认为,我国养老保险基金存量的资金大概已有8500亿~9000亿,资金的快速增加会使得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需求趋于迫切。对目前社会保险基金结余部分的管理,可采用商业化的运作模式,委托商业银行等专业型金融机构进行二级托管,由地方政府和社保机构进行监督,将资金的归属权和运作权分开。
 
来源:中国新闻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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