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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境外投资范围扩大 投资比例由保监会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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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22日 05:55
安明静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范围有望扩大。根据保监会刚刚公布的《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保险机构可通过购汇或自有外汇在全球成熟资本市场进行投资,包括货币市场产品、固定收益产品、权益类产品以及一定范围内的期货衍生品。
相比2004年8月颁布的《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规范范围不但扩大至保险资金以自有人民币购买外汇投资,还在投资品种等方面进行了较灵活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称,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总额,不得超过上年末总资产的15%。不得超过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核准的投资付汇额度。具体投资比例由中国保监会核准。
对于开展保险资金境外投资业务的条件,除明确应该具有经营外汇业务的许可证外,征求意见稿还未有硬性指标门槛。只是规定必须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完善的资产管理体制,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符合《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规定,管理团队执行和运作行为规范;具有较强的投资管理能力、风险评估能力和绩效考核能力;财务稳健,资信良好,偿付能力和风险监控指标符合有关规定,未受监管机构重大处罚等软性条件。
由于保监会规定准备进行境外投资的保险机构必须委托受托人,按照其投资意愿投资境外市场,并由委托人聘请独立托管人保管监督保险资产。对于受托人以及独立托管人,保监会也将按照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受托规模、管理经验、人员素质、研究能力、投资业绩和市场地位等方面对其进行监管。
征求意见稿规定,允许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品种分为四类:一是商业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回购与逆回购、货币市场基金等货币市场产品;二是银行存款、结构性存款、债券、可转债、债券型基金、证券化产品、信托型产品等固定收益产品;三是股票、股票型基金、股权、股权型产品等权益类产品;四是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投资品种或者工具。
除此之外,征求意见稿还表示,保险机构可以授权受托人运用远期、掉期、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进行风险对冲管理。但同时规定金融衍生产品仅用于规避投资风险,不得用于投机或者放大交易。运用金融衍生产品的有关规定,中国保监会还将另行制定。
来源:国际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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