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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车险 商业责任险该不该赔车祸受害人?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7年02月06日 10:56
周晶晶
    伤者、肇事司机、保险公司,一起简单的车祸,却蕴含着三方的博弈。2005年购买的第三者责任险,究竟是商业险还是交强险?是商业险的话保险公司是不是有直接赔付伤者的责任?肇事司机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吗?武侯区人民法院这起民事判决相信可以给我们一些启示。

    案情回放  小车撞伤人保险公司赔?

    2005年底,林某驾驶一微型轿车在某后街交叉口处与骑自行车的王某发生碰撞,造成二车不同程度损坏,王某被车撞后倒地受伤,经鉴定为五级伤残。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对该事故做出了王、林各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的认定。

    微型轿车车主林某在2005年5月在一保险公司购买过保险金额为1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事后,王某向当地法院起诉,以保险公司为第一被告,机动车一方为第二被告,要求第一被告承担对其的赔偿责任,并判令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保险公司是不是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应不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呢?

    保险公司  并非强制险不承担责任

    在庭审中,被告保险公司代理人认为该保险公司不能成为被告,因本案是人身侵权纠纷,而车方与保险公司是保险合同关系。保险公司与林某签订的是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而非原告所称第三者强制险,保险公司不应该承担直接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具责任险性质保险公司应赔

    而微型车主林某的代理人则认为,就本案造成的损失而言,不管林某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是商业险还是交强险,其性质仍然属于责任险,具有一定的社会救济功能,按道法76条和《保险法》第50条,保险公司有按合同约定直接赔偿第三者的义务,且林某投保了不计免赔险,因此保险公司应全部承担林某应负的赔偿责任(包括诉讼费)。

    法院判决认为,第三者责任险是商业险,具有责任险的性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并驳回原告对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各地分歧较大高法明确答复

    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解释了本案的争议背景: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实施,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却于2006年7月1日才施行,保险公司也于2006年7月1日起出售交强险。“各地法院对2006年7月1日以前购买的第三者责任险到底是强制险还是商业险分歧较大,各地法院也出现了不同的判决。”

    基于这样的分歧,2006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对2006年7月1日前购买的第三者责任险明确答复为商业险,因此本案中林某购买的第三者责任险性质应为商业险。“商业险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最高院的《解释》又明确答复: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发生后,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因此本案中保险公司承担了赔偿责任。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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