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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下发<指引>通知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7年04月20日 09:50

    第四章工作机制

    第二十条保险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至少每半年一次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工作情况,并通报管理层和监事会。

    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管理层应当至少每季度一次听取审计责任人关于审计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聘请中介机构等多种形式,评估内部审计体系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监督评价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对审计责任人提交的内部控制评估报告进行审议,并就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向董事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保险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其关注的重大问题,可以要求管理层组织调查,也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直接调查,或者委托独立的中介机构调查。

    第二十五条保险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可以要求内部审计人员列席,对相关事项做出说明或者回答董事的提问。

    第二十六条保险公司内部审计责任人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审计委员会和管理层提交内部控制评估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七条保险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发展战略,在分析评估风险分布状况的基础上明确审计重点、制订年度审计计划。

    内部审计年度工作计划、审计预算应当在征求管理层意见后,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批准。

    第二十八条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审计程序,采取科学方法开展审计工作,并定期实施审计质量自我评估。

    第二十九条保险公司监事会可以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审计复议制度。对审计结论存在异议的,被审计对象可以依照规定向保险公司相关机构提出复议。

    第三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内部审计信息系统,推广应用辅助审计软件,积极开展非现场审计,提高内部审计的信息化水平和审计效率。

    第三十二条保险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公司管理层批准后,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承担内部审计项目。

    外聘中介机构应当具备足够的独立性、客观性和专业胜任能力。

    第三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通畅的投诉举报机制,鼓励员工举报公司经营管理中违法违规及其他不符合内部控制要求的行为,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一)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和经董事会审议的内部控制评估报告;

    (二)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风险问题;

    (三)内部审计部门对下属分支公司进行审计的,应当同时将审计报告抄报审计对象所在地的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

    (四)保险公司对内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未予有效整改处理的,审计责任人应当直接向中国保监会报告相关情况;

    (五)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来源:金融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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