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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亟待"解惑"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7年06月28日 07:35
    2006年7月1日,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正式实施。如今一年即将过去,这项制度及其所衍生出的保险产品在广大市民中间产生了巨大的反响。同时也出现了诸多争议问题,如“财产赔偿条款与商业三者险责任重复,加重了投保人的负担”“无责财产赔偿,使有责方获得合法的‘不当得利’,显失公平”等。一名京城律师在经历了“被撞却要赔钱”的尴尬后,近期正式向中国保监会提出了“交强险保费听证申请”,此举再次将交强险抛到了风口浪尖上。

    被撞无责还要赔撞人者钱?

    交强险有这样的条款: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0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6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400元。也就是说,如果车主开车出了事故,即便最终认定对方负全责,车主也必须向对方支付赔偿。从交强险实施一周年的实际情况来看,大多数人对这项条款持有“看法”。

    身为机关公务员的武先生告诉记者:他驾车时与一辆强行并线的车发生剐蹭,经交警判定,他无责,对方负全责。定损后武先生的车损为300元,对方车损为700元。本以为自己等着对方赔钱修车就可以,却被对方保险公司告知,由于自己的车在7月1日之后投保了交强险,因此还要赔给对方400元。

    “我赔了对方400元,对方才赔了我300元,我不理解。”现在说起这件事武先生还很激动,他对记者说:“走得好好的,他撞了我,我还要赔他钱。原来商业险判全责的话,我什么都不用管,只管修车就行了,现在还要我的保险公司赔他钱,这叫什么事?”

    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在赔偿原则上有一个很大的区别,就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在6万元的责任限额内给予赔偿。

    有同样经历的人还不少,记者发现,众多车主的关注点不在“赔这400元是否太多”,而是“这400元该不该赔”。车主反映,这项规定似乎与常理相悖,因为按一般的逻辑来看,“我没有撞你的车,就不该赔给你钱”。

    在该险种的赔付实践过程中,保险公司也深有感触。省城某大型财产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介绍,去年以来,大约有3万多件赔付案例与交强险有关。有些车主会遇到这样的情况:他们既投保了交强险,又投保了车损险。这些车主撞了别人的车,自己的车也受了损,按照交强险条款的规定,无责任方应该给他们赔款400元。但是由于感到“理亏”,这些车主实际没有获得这400元,可是保险公司的车损险条款规定,要在最后的赔偿中减去这400元,于是车主自己成了“冤大头”。保险公司和车主之间的矛盾也由此产生。
 
来源:中国经济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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