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车险市场从根源抓起 彻底切断不正当竞争
2008年07月21日 14:05
来源:和讯
朱俊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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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刚刚结束的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强调,应从车险市场入手,规范产险市场秩序,“车险经营不规范,行业内和社会反映强烈,整顿好车险市场秩序,就抓住了规范产险市场的关键。”
不正当竞争的表现
近来,一些地区车险市场不正当竞争问题再次凸显。为了争夺业务,各家保险公司给予中介的手续费不断飙升,连破15%、4%、70%等底限,即商业车险及附加险手续费不能超过15%、交强险手续费不能超过4%以及保监会规定最高优惠70%的“限折令”。保险公司向中介支付高手续费,主要涉及商业贿赂与低价倾销这两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折扣和佣金并不是绝对禁止的,但是如果给予或接受折扣、佣金等,双方都应当如实入账。商业贿赂行为强调的是“账外暗中”。因此,如果保险公司支付商业车险及附加险手续费超过了规定的15%,然后不如实入账,就可以视为商业贿赂。但问题在于,这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实是由于监管部门对于手续费支付上限的人为规定而衍生出来的。如果监管部门对于手续费的多少不作界定,而由市场竞争来自由决定,那么保险公司无论支付多高的手续费都可以如实入账,就不能被视为商业贿赂。
接下来的问题是,监管部门规定手续费支付标准的上限合理吗?我们认为,支付的手续费构成保险公司的成本,监管部门没有必要对市场竞争自发形成的手续费标准予以人为的规定。市场秩序混乱似乎给监管的介入提供了合法性,但在某种程度上甚至可以说,恰恰是不恰当的监管本身造成了市场秩序的混乱,即监管制造了问题,然后试图以更严厉的监管去解决自己制造的问题。手续费监管使得保险公司与中介不敢如实入账,造成商业贿赂与财务数据虚假。而为了打击商业贿赂与治理财务数据虚假,监管部门又加大了市场行为监管的力度,保险公司为了躲避监管处罚,只能更加隐蔽地处理手续费支付问题。于是,这样的恶性循环不断升级。
一些公司为了快速扩张业务,支付较高的手续费,涉嫌低价倾销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这些公司而言,其总体费用率可能高达35%-45%;同时车险目前的理赔成本约为65%-75%,如果二者取平均值,则其综合成本就达到了110%,即每收取100元的保费,承包亏损为10元。为了弥补亏损,理论上有三个方法:
一是资金运用,通过资金运用收益来弥补承保亏损。但由于中国资本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与非系统性风险都非常大,除了个别年份,这条路难以走通。
二是增资扩股。如果股东愿意,可以通过增资扩股来弥补承保亏损。但对于大多数产险公司而言,其资本补充的速度远远低于保费扩张的速度。显然,股东并不愿意完全用资本来弥补承保亏损。
三是继续“滚雪球”,用规模扩张带来的现金流来维持资金链条。显然,在前两个方式很难走通的情况下,继续“滚雪球”的方式就成为快速扩张的公司弥补业务亏损的法宝了。但这种方式其实非常危险,因为公司内外部的很多因素都可能会导致公司业务停止增长。而一旦公司预期的增长出现停滞,则其资金链将可能会断裂,“滚雪球”的游戏就玩不下去了。
不正当竞争的公司根源
基层公司对于不正当竞争只有两种应对策略:一是跟风,但这会导致违规行为,特别是违反监管部门对于手续费支付标准的限制;二是抵制,但这显然会影响其业务发展。在这样的困境中,为了完成计划任务,大多数基层公司都会选择违规支付或变相支付高额的代理费用及佣金,然后通过做假退费、假赔案、业务不进账和挂假应收保费等手段解决费用来源问题。在这里,我们发现“劣币驱逐良币”的规律在发挥着作用,即守规矩的代理人、职业经理、保险公司和中介公司被不守规矩的同行通过不正当竞争给挤跑了、或挤得变“坏”了。
我们认为,此类不正当竞争行为表面上问题出在基层公司,其实根子在总公司的发展目标和考核导向上。一些公司经营目标似乎尚不明确,在业务规模、市场份额与经济效益之间摇摆不定,考核导向变来变去,基层公司无所适从。由于治理结构的缺陷,很难说一些公司真正意义上秉持了理性经营的原则。一些公司似乎不在乎企业盈亏,只追求短期利益和现金流,其考核体制使得业务做进来就成为第一位重要的事情,因此也就没有谁真正在乎市场规则,在乎保险市场长期和良性发展了。
因此,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味地指责和处理基层公司员工的做法并不明智,问题的关键在于总公司的经营理念与以此为导向的考核激励机制和用工报酬制度。公司只有树立正确的理念,改革考核激励机制和用工报酬制度才是理性的选择。
不正当竞争的监管根源
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另一个根源在于监管部门监管目标错位、监管尺度不一、执行力差,从而导致对于风险监管不力。目前中国保险监管的特殊性在于,行业主管部门与监管机构合一,发展目标与监管目标合一,这导致监管者与行业主管者的角色存在不可避免的内在冲突。保险监管部门作为监管者,要关注市场主体是否合规经营,是否存在破产风险,是否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等,从这个角度看,希望严格风险监管;而作为行业主管者,又必然要关注行业的增长问题,甚至会采取各种措施引导和促进行业的增长,这就在客观上对那些风险严重的公司难以真正采取严格的监管措施,结果造成了风险监管执行不力、执行标准不一,削弱了风险监管的权威性,使得一些高风险的公司仍然在继续玩着扩张的游戏。
因此,为了切断不正当竞争的根源,监管部门必须转变监管目标,消费者保护应成为保险监管工作的最终目标与归宿。为此,监管部门必须改变同一个主体身兼两种不同角色的尴尬地位,避免目标和理念的二重性所引发的两种角色之间的冲突。同时,要改变监管思路,加强审慎监管,通过监管机构的外部监督来促进保险公司进行内部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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