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加强对财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业务的管理
2008年12月08日 13:44
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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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金融危机影响,保监会近期加强保险行业风险管控的措施不断落地。12月2日,保监会下发通知加强对财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业务管理,将投资型财产保险销售与公司偿付能力、盈利水平挂钩,同时,对产品收益率与手续费有严格规定,年底前,不满足销售条件的投资型财产保险将会被停售。
产品收益下调
目前,市场上由财险公司销售的投资型产品主要有家庭财产保险和人身意外保险,其运作模式是将投保人缴纳的投资金分为保费和储金两部分,并将投资金用于资金运作。如人保财险此前推出的金娃和金牛系列,华泰财险推出的“华泰理财1号”、“华泰稳健”等多款投资型产品。
以人保财险此前的“金娃投资保障型意外保险”为例,产品分3年期和5年期,该产品收益率高于银行同期基准利率,并随银行利率同幅调整,可有效规避利率风险。同时,投保人无须额外缴费,即可获得2倍于投资金的意外身故保险保障。
据了解,在加息周期下,该投资型保险3年期产品收益一度达到5.53%,5年期产品达到5.55%。但随着基准利率的下调,目前该产品3年期和5年期收益率仅为4.5%和4.83%。
“前两年,资本市场火爆,投资型财产险的收益也较高,随着资本市场下跌,投资型财产保险的收益率也开始下降。对于保本型产品来说,投资市场低迷,保险公司为了保证客户本金,将以自有资金做补贴,对于浮动收益型产品来说,收益下降将直接导致客户亏损,甚至提前退保。”某财险公司有关人士称,“保监会下发的通知主要是为了防范风险,做到未雨绸缪。”
监管标准严格化
随着资本市场的走低,对于销售投资型保险产品的公司来说,财险公司面临的资金压力大于寿险公司。业内人士担心,财险公司盈利水平低,产品同质化严重,费率竞争激烈,在当前投资收益缩水的情况下,一旦面临投资产品到期给付高峰,财险公司将面临资金压力。
对此,保监会对财险公司销售投资型保险设定了7道门槛,其中,偿付能力标准上,要求财险公司须在最近连续4个季度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应高于150%,投资型保险产品可使用规模与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150%以上的溢额挂钩,其溢额应大于预定型产品应计本息余额的4%加上非预定型产品应计本息余额的1%之和。如果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150%时,应立即停止投资型保险产品的销售。同时,要求财险公司须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且近3个会计年度为净盈利,公司最近3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公司设有独立的资金运用管理部门等。
产品收益率设限
保监会规定,预定型投资产品的收益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利率的80%。目前投资型保险产品主要分为预定收益型产品和非预定收益型产品,其中预定型产品事先约定固定的或浮动的收益率,非预定型产品不事先约定收益率,仅依照合同约定的计算方法,将投资金及收益(亏损)支付给投保人。
据了解,目前投资型财险产品平均固定收益率达到4.5%-5%,收益高、且有保障功能,吸引了不少消费者购买。业内人士表示,高收益将可能给保险公司带来利差损问题,随着进入降息通道,以及对收益率的限制,投资型财险产品市场会有所降温。
此外,保监会要求财险公司支付给代销机构的预定型产品手续费率,1年期产品不得超过0.8%,1年期以上产品年化手续费率不得超过0.5%。目前市场上两年期产品手续费已经达到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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