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基金从证券市场取得收入不征税 给予税收优惠
2008年12月10日 09:14
来源:中国证券网
申屠青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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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通知明确,从2008年1月1日起,全国社保基金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和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此前,这些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业内人士认为,给予社保基金给予税收优惠,有助于提高社保基金入市的积极性。此前,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理事长戴相龙表示,社保基金将逐步扩大指数化投资规模。
这份《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指出,经国务院同意,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社保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证券投资基金红利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产业投资基金收益、信托投资收益等其他投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对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社保基金托管人从事社保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依照税法的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按照今年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其中,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以及其他收入。根据2007年年报,全国社保基金2007年存款利息收入和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各类收入约为113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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