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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审计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管应至少3年一次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6年12月05日 08:04
毛晓梅
    为了加强对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规范保险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客观评价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内的经济责任和经营绩效,保监会根据我国保险法(全文)和《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起草了《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

    4日,保监会网站全文公布了这个《办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草案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中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对董事及高管人员任期内阶段性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期中审计实行周期制,前后两次期中审计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3年。 

    《办法》草案亦规定,要建立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董事及高管人员因任期届满或者调动、辞职、免职、被责令予以撤换、退休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的,保险公司应当在其离任后及时实施离任审计。 

    对于国有独资性质的公司,《办法》草案还特别规定,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监事会是其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管理部门,对国有独资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的审计事项还必须包括四个内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任期内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经营活动中有无因违反内控制度和决策程序的行为或者渎职行为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情况;有无违反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廉政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的问题。

    《办法》草案明确了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监督检查的程序及相关法律责任问题。在中国保监会委托的经济责任专项审计中,如果被审计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拒绝、阻碍审计,或者转移、隐匿、伪造、毁弃审计所需的资料或者证明材料的行为,或者打击报复审计机构工作人员、检举人、证明人或者资料提供人的,将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并区别不同情况给予警告,责令予以撤换,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险控股公司、保险集团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同样适用该《办法》。 

    被保险公司列入实施经济责任审计范围的高管

    董事长、执行董事;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和经理以及与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相同职权的负责人。

    保险公司资产、负债、损益、经营收入、成本、费用、利润、利润分配、偿付能力状况的真实性以及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做出的重大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对外借贷、重大资产或者权利的转让、重大债务的免除以及大额合同等决策行为都在审计范围之内。 

    相关链接

    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在对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公司资产、负债、损益、偿付能力状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的基础上,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期经济责任、经营业绩以及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等做出的审计评价。

    
 
来源:中国经济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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