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回应"航意险暴利说" 四大方面规范航意险
2009年01月22日 08:55
来源:上海证券报
卢晓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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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社会上有关“航意险暴利”的质疑,中国保监会有关部门21日作出了一些解释沟通并披露了部分数据。
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副主任方力介绍,我国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从1989年开办至今已走过20年的发展历程。1989年根据国务院《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坏赔偿暂行规定》有关要求正式开办航意险,当时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与民航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一起研究制定了最早的航意险产品。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施行“保费20元、保额20万”的航意险统颁条款。中国保监会成立之后,于2003年初废止央行统颁条款,公布了“保费20元、保额40万元”的行业指导性条款。
2007年9月,保监会废止航意险行业指导性条款,将航意险产品开发权和定价权完全交给保险公司,航意险告别全国统一售价20元、保额40万元的历史,开始实施费率市场化。
“尽管从国际惯例来看,民航界的风险统计周期一般为10年,3年的数据并不能准确说明航意险的经营情况、未来的赔付分布状况和可能的巨灾风险,但我们仍感到指导性条款的费率偏高,有必要按照市场化的原则进行改革。于是在2007年9月做出了废止航意险指导性条款的决定。”方力说。
据披露,2004年至2006年,我国航意险保费收入累计6.6亿元,发生赔付累计1140多万元。
方力表示,保监会始终着眼于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对航意险的规范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将航意险的产品开发权和定价权交给市场主体,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二是要求各保险公司必须实现内部电脑联网、电脑出单和实时管理,确保客户信息资料完整及时地记录在业务管理系统。三是要求各保险公司必须做好航意险的再保险安排。四是鼓励保险公司开发不同期限的乘坐飞机或其他交通工具的意外保险替代产品,丰富产品体系,满足社会公众多种需求,此举有效克服了航意险保障范围窄、期限短等先天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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