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推介出现"公募"迹象
2008年05月28日 07:00
来源:上海证券报
屈红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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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阳光私募的蓬勃发展,包括明星基金经理在内的各路投资精英纷纷加入到私募队伍中,公募基金的营销理念也相应地带入到私募基金的推介活动中。记者注意到,私募基金管理人近期纷纷公开亮相,召开名类繁多的推介会,私募推介呈现“公募化”趋势。但是业内专家提醒,私募针对的是有自我保护能力和风险能力的投资人,应该控制私募所涉及的投资者数量和分布面,避免投资风险演变为社会风险。
在阳光私募集合的重要平台之一——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网站上,记者看到今年以来就有15场私募基金主办的各类名目的推介会,这些推介会以策略报告会、投资理念交流会、客户见面会、季度报告会等各种形式出现。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报告会基本没有对参会人设定门槛,一般只要提前预约定位就可以参与。记者注意到,由原工银瑞信基金投资总监江晖担任投资总监的深圳星石投资公司频频公开亮相,从去年7月份到现在该公司已经举行了5次各种形式的报告会。
另外,私募基金推介还采用了更为强大的公开推介形式。据了解,有的阳光私募已经采用了商业银行代销的形式,还有的私募基金推过手机短信的形式扩大影响。
但记者同时注意到,一些运作规范的老牌阳光私募基金却恪守在特定客户当中发展的原则,他们基本没有公开的宣讲会,与老客户的沟通也一般采用每月一期私人邮件的形式悄悄进行。
业内专家认为,由于私募基金透明度低,投资范围和投资方向基本不受限制,由此投资风险相对较大,这种“公开化”的募集方式可能存在投资风险社会影响扩大化的风险,让不具有自我保护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人成为私募的客户,一旦私募基金发生大比例的亏损,可能会影响到社会稳定。
资料显示,成熟市场主要通过控制私募基金投资人的资格和数量、限制私募基金的募集方式和募集渠道来控制私募基金投资风险的社会影响。我国对“集合资金信托和有限合伙人制度都规定投资人数量不得超过50人”,较海外市场规定严格。借鉴海外市场,业内专家建议,我国急需明确非公开募集允许和禁止的销售渠道和销售方式,对证券法中规定的“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进行细化,统一标准,以控制我国目前私募“公开化”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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